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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今日作一義工工作的同時,發現我對這個規範一無所知,
上網查了之後,才發現.....

現任的某位發言人每天在媒體上所發表的言論,
根本就違反了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前任也一樣-.-)
雖然說以前也這麼覺得,不過在對於規範不瞭解的情況下,
以前只能說是一種「直覺式」的,覺得他違反了道德原則;
現在是看著規範,覺得他違反了這個處理要點啊.....||||

(雖然我的認知程度,對那個人來說,一點都沒有影響.....|||||)

或許第4點為第3點所有不適當的行為有了脫罪的藉口,
不過既然每天在電視上口口聲聲說案情複雜...
那麼,究竟憑什麼可以判斷「與事實相符」,
或者「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這真的是一個專業無法讓人信賴的時代.....



把法規內容貼過來。

原規範出處在此(內政部警政署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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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公(發)布



一、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採訪時間,每日宜分上、下午各一次,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三、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四、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五、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六、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七、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八、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九、    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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